京人社事业发〔2022〕51号
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教育委员会,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,市属各部、委、办、局、总公司、高等院校人事(干部)部门,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及市委、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将《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附件: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
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北京市教育委员会
2022年12月26日
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
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教育部《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及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就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。
一、总体要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推动市属高等学校分类发展,遵循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,以品德、能力、业绩为导向,以分类分层、科学评价、人才培养为核心,以激发高等学校教师的活力、动力、创造力为目的,建立评价科学、规范有序、竞争择优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,建设一支高素质、专业化、创新型教师队伍,为我市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等职业学院、成人高等学校(以下统称“高等学校”)中从事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工作的专职教师。
市委、区委党校,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三、改革内容
(一)健全制度体系
1.完善职称层级设置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设初级、中级、高级。其中,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,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。初级、中级、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、讲师、副教授和教授。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,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。
2.创新设置岗位类型。综合考虑本市高等学校现有教师岗位类型、教育教学规律和国家有关要求,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、教学科研型、社会服务型等岗位类型。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需要,高等学校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,探索设置新的岗位类型。
3.优化职称专业目录。根据教育部印发的《授予博士、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、专业目录》及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实际进行专业目录设置。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,持续满足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需求。
4.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。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,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,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,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。
(二)完善评价标准
1.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,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,把好思想政治关,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。以师德为先,以教学为要,以育人为本,提升师德师风要求,引导教师以德立身,以德立学,以德施教。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,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、资历、论文著作、科研成果、获奖证书、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,实行“一票否决制”,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,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。
2.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。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,突出教书育人实绩,注重对履职绩效、创新成果、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。严格教学工作量考核,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职称评价中的比重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,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,完善实行教师自评、学生评价、同行评价、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。
3.实行体现高等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。在国家标准基础上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《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》(附后),按照教学为主型、教学科研型、社会服务型等岗位类型,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。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,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、教研教改能力、人才培养实绩等;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,重点评价其教学水平、学科建设创新质量和贡献、成果科学价值和学术影响力等;社会服务型岗位教师,重点评价其成果转化推广、科技创新服务、决策服务、科学普及等方面的贡献。职业院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,加强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设,将专业课教师参与企业实践,解决技术难题,进行应用技术推广等作为重要评价条件。
4.克服唯论文、唯“帽子”、唯学历、唯奖项、唯项目等倾向。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,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、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,不以SCI(科学引文索引)、SSCI(社会科学引文索引)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结果判断的直接依据。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、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、报告要同等对待,鼓励